法制晚報訊(記者陳斯) 政府提供土地,被保障家庭承擔建設費用——市人大在對《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提出修改意見時,首次提出了“合作型保障房”的概念。退出時由政府回購,並且將戶型面積限定在60平方米以下。目前本市已推出4個試點項目。
  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以及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建議修改“配售型保障房”
  《條例(草案)》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備受關註。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林在作《關於<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審議中有的市人大代表質疑“配售”的概念,對是否有必要規定這種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見。但是從前期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情況看,許多住房困難群眾,尤其是帶孩子、老人的家庭,出於長期、穩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期盼政府能提供這種性質的保障房。
  審議中,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認可這種保障方式,認為這種保障房借鑒了農民無償使用宅基地解決自身住房問題的機制,是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創新:由政府向需要保障的家庭無償提供建設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這就可以使沒有能力通過市場購買到住房的無房家庭比較容易地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作為體現基本社會保障屬性的這種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屬性,法規保障的是無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權利,因此規定對這種保障房實行封閉運行管理,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消除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間。
  居民和政府合作“建房”
  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將第四章章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為“合作型保障房”,並將相應條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設,由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由政府提供建設用地,限定住房面積,並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的住房。”
  條款所稱房屋建設費用,包括房屋建設安裝費、配套建設費、代建費用等,具體金額由區、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此外,合作型保障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主要修改意見
  
  1、基本保障對象為“家庭”
  關於基本住房保障對象,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中規定的“家庭和個人”修改為“家庭”,相關條款變為:“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對象,是指本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單人家庭)。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居民家庭提供租賃型保障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以及政府與居民家庭共同建設合作型保障房。一個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2、“非京籍”定義參照戶籍制度改革
  對於《條例(草案)》中備受關註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保障房”的相關規定,城建環保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戶籍制度改革尚在進行中,不應以尚未確立的居住證制度作為依據來規定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申請資格。據此,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按照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享有與本市城鎮居民同等社會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保障房。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3、建議刪除“配建保障房”條款
  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中規定的“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的內容。城建環保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設和供應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配建本應是建設方式的一種,但在實踐中,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為政府推諉職責的方式,並且對於開發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為了明確基本住房保障的責任在政府,建議刪除草案中要求商品房開發商承擔配建責任的相關規定。
  此外,還建議刪除關於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房建設和管理的內容。
  4、建議“基本住房信息系統”明確責任主體
  對於建立城鎮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方面,建議明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為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責任主體,並規定相關部門和機構負有提供信息的配合義務。民政、公安、稅務、工商、人力社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房屋權屬登記、金融、證券、保險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個人信息,支持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
  5、建議公租房廉租房納入租賃型保障房管理
  關於與現有住房保障制度的銜接,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本條例實施後,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納入租賃型保障房制度進行管理。已搖號、分配、入住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按照原規定執行。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備案家庭,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其原申請要求進行保障;備案家庭也可以自願申請本條例所規定的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備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後,本市不再籌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重點解讀“合作型保障房”已定4個試點項目
  今天上午,北京市副市長陳剛表示,市政府還將配合做好《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的起草工作,加快推進住房保障立法進程。
  《條例(草案)》在住房保障對象方面,考慮家庭困難程度,遵循公平原則,按照申請時間、收入以及申請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況,從低到高,分階段保障。進一步簡化保障方式,由原來的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廉租房合併統一為“租賃”、“合作”兩類保障房。
  合作型保障房將實行封閉運行管理,由政府劃撥土地並負擔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或整理儲備成本,保障家庭承擔建房成本。供應對象為本市城鎮戶籍無房家庭,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配售過保障房。房屋只能用於自住,不得上市出售、出租、出借、贈與、擅自調換或改變房屋用途;確需轉讓的,政府予以回購或再配售,消除投資牟利空間。
  市住建委起草了《北京市開展合作型保障房封閉運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全力推進項目落地。從公租房項目中遴選確定了第一批試點項目,包括丰台區高立莊、石景山區五里坨和南宮、通州區土橋4個項目,近5000套房源,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目前均處於結構施工階段。力爭年底實現搖號分配。
  相關 本市住房仍將嚴格實行“限購”
  上午,北京市副市長陳剛在作《關於“構建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時表示,針對議案中提到的建議和措施,本市擬定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其中,本市提出的“基本住房有保障”是指向本市城鎮無房或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賃型保障房、合作型保障房和發放租賃補貼,保障房實行封閉運行管理,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同時,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
  “中端需求有支持”,對於符合購房資格家庭,特別是無房家庭,提供共有產權性質的“自住房”。加大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房供應。健全規範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問題。
  “高端市場有調控”,是指對於商品房市場,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大稅收、信貸調控力度,實行嚴格的限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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